Q
招聘广告与入职后的实质工作内容、待遇等不同,员工怎么办?
A
答:员工有两个选择。
第一,员工可以主张按照招聘广告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招聘广告中约定的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属于用人单位承诺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单方承诺的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故,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招聘广告中承诺的工作条件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采用欺诈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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