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被派遣劳动者)利用Y公司(用工单位)的资金为其本人及朋友多次购买机票、入住酒店,且日期多为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员工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出行系工作所需,也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系Y公司的福利奖励,故其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Y公司将其退回X公司(劳务派遣单位),X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系深圳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劳务派遣至某安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的员工。
王某一审诉讼请求:X公司及Y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200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600元、支付2017年7月及8月报销款371.3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年终奖5196.16元等,另其无需向Y公司支付机票损失18073元。
Y公司称:关于机票损失,从Y公司提供的《腾邦国际个性化出行服务商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可以看出,Y公司仅授权了王某购买机票,就因为只授权其一人,故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Y公司也没有发现王某多次为自己及其朋友购买机票的行为,若不是购票信息错误发至其他同事手机,Y公司可能至今都未发现王某的严重违纪行为。另外,作为普通私营企业,在一年内频繁给一名普遍员工提供公款旅游也是明显违反常理的。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利用Y公司的资金为其本人及朋友多次购买机票、入住酒店,且日期多为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王某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出行系工作所需,也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系Y公司的福利奖励,故其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Y公司将其退回X公司,X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6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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