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2.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前后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3.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公司向员工发送《调动通知书》、《关于工作调动补充说明》,载明因工作需求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调动后维持原职务不变。结合员工岗位调整系在深圳市范围内,且无证据证明该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员工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为改判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833元、2018年度年终双薪6500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2.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前后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3.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X公司向周某发送《调动通知书》、《关于工作调动补充说明》,载明因工作需求对周某进行工作调动,调动后维持原职务不变。结合周某岗位调整系在深圳市范围内,且无证据证明该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一审认定周某以X公司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周某主张X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调动通知书》不当,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明确载明周某提供的通信地址视为X公司送达周某书面文件的唯一有效地址,书面文件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故X公司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周某另主张X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周某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周某未提前一个月要求X公司缴足社保,现周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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